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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司法行政简报

2017-9-23

《湖北司法行政简报》

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05年9月1日第13期
   

    按:省“十佳”律师、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先广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为荆门市委、市政府排忧,为人民群众解难,受到了市领导的高度评价,被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建中同志称为“人民的律师”、“党和政府的律师”。现将彭先广同志经验材料予以刊载,供各地学习借鉴。

努力拓展律师公益性法律服务
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彭先广

    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集体、公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调整,必然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增多和交织,特别是企业公司制改造、股份公司制改造、债权转股、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分立、破产等企业改制的纠纷逐步增多。如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我所执业律师积极拓展律师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党政机关、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
   
    一、端正态度,充分认识拓展律师公益性法律服务的重大意义。
    律师制度改革后,几乎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由原来的“官办”所改制为“民办”所,律师事务所成为了自收自支、自负赢亏、自担风险、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只有通过有偿法律服务的经济收入,律师才能维持生计。而律师公益性法律服务基本上都是义务的,为了使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成为每位执业律师的自觉行动,我们注重从以下四方面端正态度,提高认识:
    (一)从法律、法规、政策层面认识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省司法厅在《关于拓展和规范我省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拓展律师法律服务公益性和传统性服务功能”,“积极引导广大律师为社会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制定了法律援助的规章制度。
    (二)从律师职业的根本属性,认识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必要性。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是因为:律师职业的直接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其根本任务是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这就要求律师必须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辩证的认识和处理好法律与国家、法律与政党、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自觉克服“重业务、轻政治”的错误倾向,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做到讲政治、讲纪律、识大体、顾大局,努力争当“政治家型律师”,把积极拓展律师公益性法律服务,为维护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作为已任。
    (三)从人民群众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认识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可行性。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律师已经成为司法行政队伍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载明了“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党中央领导同志十分关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已经开始注重邀请律师协助参与处理有关重大、疑难法律服务的问题。律师应当珍惜这个来之易的难得机遇,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的思想,积极投身于公益性法律服务,为党分忧,为国执法,为民解难。
    (四)从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认识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的现实性。当前,少数律师存在着拜金主义和商业化倾向,执业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我们通过拓展律师公益性法律服务,有利于树立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提高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知名度,赢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栽下梧桐树,不愁引不来金凤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辅相成,社会效益提高了,经济效益也会随之增长。同时,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众期盼律师提供无偿或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解决打官司难、请律师难的问题。各级党政机关也希望律师参与协助处理群体性、集团性法律事务及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等,这些都为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提供了施展才华,实现自己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平台和机遇。
    通过教育,我所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的自觉性增强了,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实现了从被动参加、消极应付到主动参与、积极投入的转变。

    二、广辟渠道,努力开创律师公益性法律服务的新局面。
    (一)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去年以来,我们所的执业律师就办理了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22件。同时,经当事人申请及本所主任批准,办理了不少减收律师代理费、辩护费的案件。在市司法局、市律协组织的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以及法律援助专线值班,本所律师都积极参加,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法律援助事务。
    (二)积极配合市政府处理重大群体性纠纷问题。去年以来,我所律师就参与协助市政府处理了8起在我市有重大影响的纠纷。比如:市久天糖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久天公司数百名职工与王子公司僵持长达一年之久,双方多次发生冲突,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调解未果。我所律师应邀介入处理此事后,极力做好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劝解大家不要集体上访或采取过激行为,并给予法律援助。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又多次参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终于使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矛盾,平息了争端。又如,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的要求,我参与处理荆襄化工集团因企业改制、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认真听取上访群众的意见,耐心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同时,深入细致地对个别“领头人”宣讲有关法律、政策,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赞扬。
    (三)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疑难案件。今年3月下旬,我参加了市委政法委组织的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法律服务工作小组,分别到各县、市、区参加有公、检、法、政法委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共同“会诊”了37件涉法涉诉上访的疑难案件。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了建设性处理意见,与会的政法部门领导说:“律师参与政法部门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疑难案件,这是一个创新。不仅从法学理论上为我们深刻剖析疑难案件的症结提供了帮助,而且为我们如何实际操作处理疑难案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和意见,确实为我们排了扰,解了难。”
   (四)设立市人大代表法律咨询处,为人大代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市人大召开大会期间,我所每天指派两名律师与会值班,为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行使代表权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市人大闭会期间,本所律师轮流在咨询处值班,接待市人大代表的来访及电话咨询,受到人大代表的赞誉。
   (五)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我所为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义务担任法律顾问和会员的指定服务单位,为个体私营业主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参加市劳动维权理事会,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我所四位律师是“荆门市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免费为青少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市团委要求,在我所挂“荆门市进城务工青年维权中心”的牌子,为该中心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我所律师还坚持在荆门晚报、荆门电视台、荆门电台的《法律在线》栏目上,义务为人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以案释法等,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立足长远,建立和健全律师公益性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
    (一)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早在1996年8月,我所就制定并试行了法律援助制度,并先后两次进行了修订。在这一制度中,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以及对律师开展法律援助要求及奖惩措施。同时,把落实这项制度摆上工作日程,作为经常性讲评和衡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重要内容,确保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既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又行之有效地坚持下去。
   (二)建立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案件、代理重大法律事务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办理重大影响法律事务、代理群体性和集团性法律事务的有关要求,在受理社会影响大、与社会稳定以及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的方针政策直接相关的案件时,坚持按有关规定请示报告。同时,委派政治素质、政策水平、业务技能、组织观念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强的律师承办,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的指导和监督。
   (三)建立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补贴制度。当前,法律援助案件的资金几乎全部由承办律师个人负担,为保障这项工作正常开展,由律师事务所出资对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给予一定的交通费补贴。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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