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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

2007-10-2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按照现在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只需要拿“三证”就可以了,即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

  有记者就“这次律师法的修改,其中的一个目的是加强对律师执业权限的定义和保护,业界有担心,律师法现在有些地方和刑事诉讼法有矛盾的地方,不知道你们立法时是否发现了这个矛盾,如果将来出现矛盾,要怎么处理?”提问。

  杨明仑表示,所谓有矛盾,即刑诉法规定的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但是现在律师法的规定,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只需要拿“三证”就可以了,即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

  为什么现在的规定和刑诉法的规定不一致?他表示,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的过程当中,对这一条也准备进行修改。考虑到如果现在按照刑诉法规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台,律师法又落后了,律师法还要作相应的修改。所以律师法是提前规定了。

  他指出,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通常惯例来说,刑事方面的立法要有统一规定,刑事方面的问题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到刑事的方面,都是点到为止。现在律师法是一个特殊情况,等于是提前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在讨论过程当中,在征求大家意见的过程当中,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问题,大家认为目前的做法应该更进一步,所以作了这个新的规定。(整理中国人大网新闻直播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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